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必须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
1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 、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 、出口合同复印件。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出口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向海关制卡中心申领企业法人 IC 卡、操作员 IC 卡;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 IC 卡、核销员证、 . 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企业网上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步:出口单位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到税务局办理退税。
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如何挂失?
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企业应立即通过出口收汇子系统申请挂失,挂失的条件是申请挂失的核销单外汇局状态为 " 有效 " ,海关状态为 " 未用 " 。核销单一经挂失不能再使用。如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用于出口报关,发生遗失的,企业须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及补办退税联。
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进口单位如何申请进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
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前,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入进口付汇单位名录手续。办理进口付汇名录手续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资企业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二)外资企业
1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 、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 24 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二)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 、进口付汇备案表 ( 需备案登记的 ) ;
4 、进口货物报关单;
5 、报关单联网核查 IC 卡;
6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 24 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
7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8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正常情况下,进口单位如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的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的货款、预付款、尾款等(以下简称进口付汇),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一)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在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核销专用联,下同)办理进口付汇的同时视为办妥核销手续;
(二)其它结算方式项下的进口付汇:由进口单位凭核销单、备案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凭转口所得的结汇水单)直接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出口退税申报资料装订须知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必须在六个月内(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收齐有关退(免)税单证,按月重新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并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将申报表和资料依规定顺序装订整齐成册,以便进行审核。
二、装订顺序依次为:
1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一式四份,装订一份);
2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表一、表二(各一式四份,装订一份);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 、纳税申报时退企业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表一、表二(各一联);
5 、出口收汇核销单;
6 、结汇水单(复印件);
7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8 、出口销售发票(退税专用);
9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委托出口企业提供)
10 、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11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12 、出口销售明细帐;
13 、其他要求附送的资料。
三、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填报及逻辑关系正确;章戳齐全、清晰;如有涂改,请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加盖更正章(申报表须加盖办税员私章)后再行申报。
四、企业退税申报资料如不按上述要求装订整齐成册(或资料不全者),我局将不予受理。 |